(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将建筑施工企业及国家和我省为扩大内需新增的铁路、公路、机场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各市新增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商贸、餐饮等服务企业农民工参保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调配合,建立按月通报制度,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参保缴费单位的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各市工伤认定机构在工伤认定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参保,要及时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两网”执法过程中,对涉及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的限期整改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要及时抄送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行动,协调工作,有效推进农民工参保。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民工参保工作专项检查。农民工参保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重点,积极会同安监、建设、工会等部门对矿山、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会同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商贸、餐饮等服务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
四、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落到实处。
(一)摸清底数。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安监、建设、工商、统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通过利用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劳动保障监察等途径,摸清本地建筑施工企业、新增建设项目、商贸、餐饮等服务企业的数量、分布和参保状况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数量和参保缴费情况。
(二)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09年至2010年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
(三)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将实施“平安计划”(二期),落实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