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林策字〔2009〕364号)
各地州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了《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确定了试点单位和改革的主要内容,提出了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切实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意见》的学习。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进现代林业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意见》的颁布,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积极稳妥地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发现改革中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总结实践经验,确保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有序开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意见》的学习,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深刻认识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完善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激活林业发展活力、增加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部署上来。
二、切实加强林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关系到全局的一件大事。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相关部门积极协作配合,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林业主管部门要抓住《意见》出台的契机,积极主动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为党委、政府出谋划策,努力促成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职能单位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按照《意见》要求,有试点任务的地(州)、县(市)要尽快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单位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试点全过程的组织领导,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林业主管部门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真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努力开创林改试点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