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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与评分细则的通知

  3、规划环评执行情况,辖区内重点行业和园区规划环评,每缺一个规划环评扣1分,累计计算。
  (七)完成辖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20分)
  指标说明:本项考核指标总分值为20分,其中
  1、工业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满分值5分;
  2、新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目标完成情况 满分值5分;
  3、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满分值10分。
  计算方法:
  1、工业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考核得分=自治区核定的减排量÷目标值(当得数≥大于1时按1计)×5×总量计划执行系数×监察系数。
  2、新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目标考核得分=自治区核定实际新增处理量÷目标值(当得数≥大于1时按1计)×5。为了满足核定,需上报新建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文件,试运行报告、验收报告、进出水质水量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新增处理能力的证明文件。
  3、二氧化硫减排目标考核得分=自治区核定的减排量÷目标值(当得数≥大于1时按1计)×10×总量计划执行系数×监察系数。
  4、总量计划执行系数=计划内核定减排量÷目标值+0.2;当计算得分≥1时按1计,当≤0.7时按0.7计;没有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复的辖区总量控制计划,总量计划执行系数0.6。
  评分说明:
  1、各地州市应按环保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具体减排任务和指标制定总量控制计划,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2、自治区将严格依照环保部制定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办法》,《主要污染物核算细则》对各地州市污染减排项目及减排量进行核查核算;
  3、当辖区内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将通过监察系数对减排量予以扣减,即:当核查(督查)中发现治理设施都能正常运行的,监察系数取1;发现不正常运行1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2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4、原则上国家不予认定的项目,自治区也不予认定。
  5、指标考核最终得分保留一位小数。
  四、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指标
  (八)辖区内无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现象(20分)
  指标说明:本项考核指标总分值为20分,其中
  1、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超标排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违规向环境排放有毒有害或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重点污染源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按规定收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并且未按要求在限期内整改或及时纠正的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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