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方法: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达到Ⅰ-Ⅲ类水质水源地数)/(全部监测水源地数)×100%×饮用水监测质量系数。
饮用水监测质量系数=(实际监测次数×有效监测项目)/(应监测次数×应监测项目)×100%。
评分标准: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得8分;
(2)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100%,得6分;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等于80%且小于90%,得3分;
(4)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小于80%,得0分。
(二)城市空气质量(8分)
城市空气质量好于等于II级的日数达到规定百分数。
指标说明:本项考核指标总分值为8分。城市空气质量好于等于II级日数是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I、II级日数之和,全年日数按365天计。各地区达标日数的规定百分数为:北疆城市达到85%,其中乌鲁木齐市达到72%;东疆城市达到75%;南疆城市达到60%,其中和田市达到40%。
计算方法: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城市好于II级日数/全年日数)×100%×大气监测质量系数。
大气监测质量系数=(实际监测次数×有效监测项目)/(应监测次数×应监测项目)×100%。
评分标准:查阅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提供的数据资料,凡达到规定百分率指标的计8分,未达标的,每降低指标的1个百分点扣去2分,累计计算。
(三)城市声环境质量(6分)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等于55 dB(A)。
指标说明:本项考核指标为3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网格应覆盖整个建成区,网格点数大于100)。
评分标准:查阅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提供的数据资料(检查噪声监测原始记录打印单),凡达到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计3分,否则扣去该项分。
2、道路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等于70 dB(A)。
指标说明:本项考核指标为3分。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结果,按其路段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的平均值。(要求覆盖城市所有主次干线)。
评分标准:查阅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提供的数据资料(检查噪声监测原始记录打印单),凡达到城市道路交通干线噪声标准的计3分,否则扣去该项分。
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与保障环境安全指标(共计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