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与评分细则的通知
(新环办发〔2009〕20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在年初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自治区副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同志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负责人签订了《自治区2009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按照责任书中考核办法要求,自治区环保局组织制定了自治区2009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与评分细则,经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部署并抓好责任书中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附件:自治区2009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与评分细则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
自治区2009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考核办法与评分细则
一、辖区环境质量指标(共计30分)
(一)水环境质量(16分)
1、地表水水质(河流、湖库)好于等于Ⅲ类的占80%。
指标说明:本项考核指标分值为8分。考核对象为各地州市辖区内所有纳入《新疆水环境质量监测实施方案》并开展例行监测的地表水水体,包括河流、湖库、坎儿井(如吐鲁番)。河流和坎儿井的评价基本单元为断面;湖库评价基本单元为整个水体,即每个湖库作为1个基本单元参与评价(湖库水质达标点位数超过总监测点位数的2/3则该湖库水质达标,否则为不达标)。参评单元水质类别达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Ⅲ类即为达标,Ⅲ类以下水质为不达标。
计算方法: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Ⅰ-Ⅲ类水质断面数)/(全部监测断面数)×100%×地表水监测质量系数。
地表水监测质量系数=(实际监测次数×有效监测项目)/(应监测次数×应监测项目)×100%。
评分标准:
(1)地表水水质达标率大于等于80%,得8分;
(2)地表水水质达标率大于等于70%且小于80%,得6分;
(3)地表水水质达标率大于等于60%且小于70%,得4分;
(4)地表水水质达标率小于60%,得0分。
2、饮用水源地水质(地下、地表)达到国家标准。
指标说明:本项考核指标为8分。考核对象为各地州市辖区内所有纳入《新疆水环境质量监测实施方案》并开展例行监测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包括地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源地。以单个水源地为评价基本单元。水源地水质达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及以上即为达标,Ⅲ类以下水质为不达标。参评水质指标均为《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常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