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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2008年度全区各类环境监察报表情况的通报

  3、部分地区上报不及时。
  季报要求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上报上一季度监察工作情况(各地、州、市上报情况见附表),部分地、州、市不能按时上报,在上级环境监察部门的反复催促下才报,给全区的统计汇总工作带来困难。
  二、2008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季、年报》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全区应上报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80份(含监察总队),实报78份,上报率为98%。从年报整体情况看,除乌鲁木齐市和石河子市的报表未出现数据间逻辑关系错误,质量较好外,其余13个地、州、市均出现逻辑关系错误及缺项漏项情况。
  排污核定年报包括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两部分。年度文字报告应当包含:对报表的详细明确分析、对重要数据变化的合理解释和对上述规则有特殊情况的说明。15个地、州、市中只有阿克苏地区、博州、昌吉州、哈密地区、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塔城地区、吐鲁番地区和巴州提交了文字报告,但这些提交文字报告的地州中除塔城地区、石河子市、巴州和昌吉州文字报告内容相对较为殷实外,其余五个地州仅为简单的情况说明。
  (二)存在的问题
  1、申报工作人员不稳定。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相对于环境监察工作报表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来说难度较大,表格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多且细,对汇总表格人员的业务水平要求较高,真正熟练填报此表格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填报人员需固定,但由于种种原因,2008年,乌鲁木齐、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阿克苏地区、博州都存在人员更换的问题,这是报表上报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
  2、申报核定户数及排污量理解有偏差。在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中的户数一栏中需填写在辖区内排污者向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以及小型排污者申报的《排污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此进行核定后的排污户数,而地州报表统计人员在汇总时将辖区内的所有企业都进行汇总。从2008年度上报情况来看,比较突出的是阿克苏地区和喀什地区,这两个地区废水申报核定户数和废气申报核定户数都达到一两千户,阿克苏地区在二季度报表中上报的户数竟达到3172户,数值偏大。巴州在排污申报核定年报中企业数按照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汇总上报,造成户数及排污量比需要填写的值要高许多,未真实反映辖区内季度或年度的核定量。
  3、上报数据单位未标明,未统一。在上报的同一套报表中会出现同一类污染物采用三种单位进行统计上报;有的表中单位已标明,但上报时还是没有采用标明单位。
  4、排污申报核定面开展不全,汇总报表缺项、缺页严重。塔城地区在第三季度缺报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表。克州在第一季度缺报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表。克州、喀什地区上报的年报中可用数据太少,给统计、汇总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5、表格中重点排污单位含义混淆。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05年下发的文件 《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中对重点排污单位定义为:指一般工业企业。各地州的排污申报登记核定表格统计人员都将其理解成为国控或区控企业,而未将进行过排污申报核定的一般工业企业统计入“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中,造成汇总表中的值偏低。
  6、年报中的申报核定户数较上一年有所减少,但未附文字说明。
  7、报表中缺项严重。
  (1)季报表中污染物超标排放量已填写,但“其中污水超标排放量”、“其中废气超标排放量”空缺
  (2)在上报的年报中,哈密地区、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的基本情况汇总表中上年总产值(万元)、上年利税金额、上年“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环保设施原值、年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栏缺项较多。
  (3)固体废物表中各栏缺项严重。
  (4)污水处理厂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和固体废物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缺项严重。
  8、汇总表内逻辑关系错误较多。
  (1)在季报表中,按照部分地区上报的介质排放量和达标污染物排放量推算,经常出现废水、废气达标排放浓度超标,克拉玛依市上报的年报中化工类NOX达标浓度竟达到18262.1mg/m3。
  (2)在年报中,存在以下逻辑错误:用水总量≠新鲜用水量+重复用水量;新鲜用水量≠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其他水;煤炭合计 ≠ 燃料煤 + 原料煤;固体废物合计≠危险废物量 + 冶炼渣量 + 粉煤灰量 + 炉渣量 + 煤矸石量 + 尾矿量 +其他渣量 + 放射性废物量,绝大多数地州都将危险废物一栏中的“其中医疗废物”一起统计,造成合计结果偏高;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小型“三产”等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固体废物表中:产生量<排放量+不符合环保处置量+不符合环保贮存量;污水处理厂(场)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表3):实际污水处理总量<污水排放量+污水超标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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