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企业食品标准备案的通告
(新卫通发〔2009〕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及复备时须报送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
(一)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复备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声明;
(三)标准文本(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
(四)标准编制说明;
(五)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六)专家审查情况;
(七)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
(八)试验验证报告;
(九)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二、受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每周二、四全天
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复备表
2、企业声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复备表
新食标备字〔 〕 号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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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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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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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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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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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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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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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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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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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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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批准人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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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批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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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归 口
部 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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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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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
卫生厅
备 案
|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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