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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企业食品标准备案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企业食品标准备案的通告
(新卫通发〔200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及复备时须报送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

  (一)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复备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声明;

  (三)标准文本(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

  (四)标准编制说明;

  (五)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六)专家审查情况;

  (七)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

  (八)试验验证报告;

  (九)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二、受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每周二、四全天

  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复备表

  2、企业声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复备表
  新食标备字〔  〕  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职 务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标 准

批准人

意 见

 

 

标准批准人:       年  月  日

标 准

归 口

部 门

意 见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自治区

卫生厅

备 案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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