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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单位关于开展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等六项交通收费清缴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单位关于开展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等六项交通收费清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33号 HNPR— 2009— 0100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等六项交通收费清缴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六日


关于开展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等六项交通收费清缴工作的意见
(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省物价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文件精神,确保交通和车辆收费应征不漏,决定对欠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和车辆收费(以下简称“六费”)的车辆船舶依法进行清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0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车辆、船舶欠缴和漏缴的“六费”清缴工作。
  二、清缴时间及工作安排
  1、第一阶段(2009年6月30日前)。开展发动宣传,进行欠费情况摸底。对主动到征稽机构清缴欠费的车辆、船舶免收滞纳金和罚款。
  2、第二阶段(2009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各级征稽机构加大稽查力度,针对恶意逃缴“六费”的车辆、船舶采取联合稽查行动,对欠费车辆、船舶进行全额清缴、依法收取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3、第三阶段(2009年10月1日后)。对仍未缴清欠费的车辆、船舶,各级征稽机构进行清理后按法定程序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政策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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