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项目建设投入
乡镇综合文化站基本规模建设所需投资主要由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解决。国贫县建设项目,中央补助20万元,省财政配套补助4万元;西部政策县和比照西部政策县中的非国贫县建设项目,中央补助16万元,省财政配套补助6万元,市(州)、县(市区)配套补助2万元;其他县建设项目,中央补助12万元,省财政配套补助6万元,市(州)、县(市区)配套补助6万元。各地要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引导、鼓励社会力量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捐助或投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严禁通过集资、收费、摊派、举债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同时,要主动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特别是要选择人口规模较大、资金配套能力强、有现成建设用地、文化工作开展较好的乡镇,优先建设一批示范性文化站。
建设项目资金要根据总体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建设资金由县(市、区)管理,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配套资金必须纳入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专户,对专项资金集中支付、专账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建设项目实行按进度拨款制度,建设资金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后分两次拨付。对不按规划实施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完不成预期进度的项目,后期资金不予拨付;对已经拨付补助资金但不具备相应开工条件的乡镇,要采取坚决措施,暂时收回资金,以免挪用和挤占。
四、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全面负责。文化部门要牵头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从项目选址、建设方案、图纸设计、工程预决算到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审查把关;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安排建设项目,认真做好项目审批、投资计划申报和下达、项目稽察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财务监督;国土管理部门要在建设用地上依据有关政策提供支持;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体育部门要在广播电视电影器材、出版物、体育健身设施上予以支持;监察、审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监管。各部门要分工合作,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地方政府应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有效降低建设成本。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州)文化、财政部门向省文化、财政部门申报,省统一组织基本设备配置。配置标准由省文化厅根据国家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商省财政厅具体制定。要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专兼职人员。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业务指导,负责管理好有关资产,资产处置由县级文化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要改革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对文化站设施、人员、经费的管理责任,为农村群众提供更多的优秀文化活动和优质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