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2号)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变更后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企业已取得专项审批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下次申请变更登记或年检时,需依法提交相关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股份合作制企业办理经济性质及企业类型的变更,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涉及企业出资人股权、资产、债权、债务处理事宜,需在登记时提交相关材料。
七、股份合作制企业终止营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
八、因特殊情况暂不能改组、改制的有主管部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办理。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合作制法人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办理时,免提交企业原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九、本后续处理意见中的企业类型是指《
公司法》规范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范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法》规范的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经济性质是指《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
十、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在2011年12月13日前完成改组、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