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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续处理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续处理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26号 HNPR— 2009— 01014)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续处理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续处理意见
(省工商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1月14日起废止,由《办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同时取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续处理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办法》废止后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续处理工作的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资产清理、产权界定、债务清偿、人员安置、注册登记等工作。
  二、自《办法》废止之日起,全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停止受理新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及现有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申请,停止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股权变更登记。
  三、对《办法》废止之前已核发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各级企业登记机关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变更登记:
  (一)与申请一致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即出资人申请设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核准登记也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经济性质的,应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按变更登记审核办理;变更企业类型的,应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按设立登记审核,按变更登记办理。
  (二)审核时改变企业类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即出资人申请设立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核准登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参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审核时改变经济性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即出资人申请设立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等经济性质企业,但核准登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原申请的经济性质复核登记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变更企业类型的,应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按设立登记审核,按变更登记办理。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可依法保留原企业名称或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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