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螺城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螺城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09〕14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螺城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9〕579号),福州市螺城路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仓山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2.5709公顷(其中耕地14.2329公顷,含基本农田6.000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4.5955公顷、未利用地2.1936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4.315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3.675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州市螺城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保保障工作,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省国土资源厅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督促当地政府落实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

  四、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lar_307758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