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解决中小企业发展场地
12.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各级政府要把产业集聚区作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平台统筹规划和建设,完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加快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向产业集聚区发展。产业集聚区要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前提条件下,对中小企业依法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要加快审批。
13.盘活、挖潜存量土地。结合新农村建设,完善村镇规划,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总规模;加大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使用等三类建设用地,深入开展破产倒闭企业、旧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土地整治,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用地需求。对中小企业产业集聚区,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可从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
14.搞好中小企业发展场地规划。城镇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要规划适量商业性场所,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可适当给予租金补贴。
四、切实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15.规范涉企行政行为。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强化为企业服务的意识,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推行联合审批、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对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车辆、设备等动产、不动产及股权、商标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要尽快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把政府职能部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措施、效率、质量和效果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
16.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政府职能部门要求企业办理的各种证照一律免费向企业发放。发证部门对办证企业存在的问题应主动给予指导,尽力使其符合办证条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律不得下达定额罚款指标,严禁以罚代管、以收代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政府职能部门要求企业参加的各种培训、评估、评价、评比、论证等活动,不得向企业收费,不得要求企业赞助。个别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协商缓缴时间和方式,并免缴滞纳金。采取“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方式,引导中介机构降低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