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8.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快政府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大力发展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服务的信用再担保机构建设。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出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本级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和补充风险准备金。对符合条件的商业性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比照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政策,由省、市级财政按每年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组建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公司,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以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为依托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对县(市、区)信用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能力。运用财政注入资金再融资,切实壮大县(市、区)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健全完善省、市、县级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鼓励其积极开展担保业务。

  9.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按照“统一组织、积极稳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鼓励自然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由省、市级财政在债券、票据、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给予1%的财政贴息。加强企业上市辅导,加快上市步伐,鼓励在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利用产权、股权、债权进行融资。支持通过境外上市、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积极发展典当、拍卖业,引导企业开展典当、拍卖融资。

  10.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财务辅导,规范中小企业财务行为,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提高评级授信额度,使其尽快符合银行信贷管理要求,构建新型银企合作关系,帮助中小企业消除与银行、信用担保机构、投资机构和交易客户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

  11.增加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省、市、县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工作需要,每年在本级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逐步增加,用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贴息和扶持重点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