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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


  16.建立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服务办、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日常工作。省财政厅要认真履行国有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省政府金融服务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要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加强对融资性信用担保业务的监督和风险控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17.实行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申请设立或变更信用担保机构时,要严格依照规定的审批条件,由省辖市政府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信用担保机构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应到同级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18.规范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财政出资控股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切实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其担保费率应在执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基础上适当下浮,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19.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行为。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建立分级审批、审保分离、风险预警等内控制度;根据客户资源、条件,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有效控制风险;对于经营情况良好、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应适当降低担保授信条件,不增加反担保附加条件;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办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决策。

  20.强化信用担保机构资产与财务管理。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有效防范担保风险;认真编制并按季度、年度向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统计表,向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报送财务和对外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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