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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


  4.大力发展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支持重点产业设立行业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出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发展信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

  5.积极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依托产业集聚区,由中小企业集聚地的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牵头,组织设立互助性会员制信用担保机构,对会员提供封闭式融资性担保服务。

  6.积极吸引省外、国(境)外机构在我省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支持省外、国(境)外投资者以合资、独资方式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引进有实力的跨国(境)、跨省信用担保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广泛开展多层次、跨领域的交流合作。

  7.积极支持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信用保证服务的信用再担保机构建设。组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公司,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以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为依托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运用财政注入资金再融资,增强信用再担保能力,省、省辖市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要以信用再担保业务为主业,积极为县(市、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以提升县(市、区)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创造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条件,提高全省信用担保业整体素质、风险控制水平和重大项目融资担保能力。

  8.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分保、联保等合作。市、县级信用担保机构可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与省级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开展分保、联保合作,分散融资担保风险,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增强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

  三、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

  9.鼓励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信用担保机构的放大倍率。对资信等级较高、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应适当提高放大倍率。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10.鼓励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创新合作方式。金融机构应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实际,研究推出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根据信用担保机构的资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可采取“一次综合授信、周转使用”的方式,协商确定信用担保机构授信额度和担保方案。对资信良好、风险控制力强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其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对各自推荐的需承保、承贷的项目应积极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放贷。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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