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地预审文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上述要求备齐材料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自项目申报单位补正全部内容之日起计时。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果有必要,应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且评估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 对于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中涉及环保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事项,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主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市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委托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规定;
(三)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