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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2009)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0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第二十五次、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修正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正:

  一、将《条例》全文“市科技主管部门”改为“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合法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权益,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为:“特区内企业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

  四、第八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指导企业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监督、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五、删除第四条。

  六、第五条“设计、工艺、数据、配方、决窍”修改为“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程序。”

  七、第六条第二款增加“许可”二字,修改为“许可使用、转让或者披露技术秘密时,独立开发人应当出具独立开发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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