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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并经单位盖章认定。

  (二)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且今后不可能予以补发的,经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三)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其中,属于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个人诚信申报。村(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对劳动收入,种植业按当地粮食、经济作物平均每亩年纯收入计算;养殖业按当地畜、禽销售纯收入计算。

  第十四条 对经营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由村(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各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村(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村(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城乡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扶(抚)养费。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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