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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9〕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川府法函〔2009〕10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6月20日前,由市、区县政府向社会统一公布第一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主要是2000年1月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因此,政府各部门要将2000年1月1日以前本级政府(含办公室)及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清理重点。

  二、部门负责清理的本级政府(含办公室)制定的拟作第一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要求填好《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三)、(四)》,于6月10日前送本级政府法制办,由政府法制办复核后报本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决定;部门负责清理的本部门制定的拟作第一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作出决定,并将文件目录按要求填好《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三)、(四)》,于6月10日前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区县政府要将本地区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情况汇总后按要求填报(只填写废止、失效两栏),于6月12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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