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配套措施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物价系统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以下配套措施:
(一)价格调控方面。1、扩权试点县(市)在遇到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疾病疫情等特殊情况,急需对有关商品或服务进行临时价格干预的,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向省物价局提出申请,同时报市政府备案和抄送市物价局。省物价局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省物价局批复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方可组织实施。2、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在扩权试点县(市)征收的,该扩权试点县(市)可根据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直接向省物价局提出使用申请,省物价局将按相关规定会商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二)价格检查方面。1、授权扩权试点县(市)行使与省物价局下放的价格管理权限相适应的价格监督检查权。2、授权扩权试点县(市)管辖本应由省物价局管辖但可以书面移交、委托市级物价局管辖的案件。3、经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对辖区内铁路、电力、通信等行业延伸服务和代理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4、经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对辖区内工商、质监、国土、地税、国税、政策性和商业性银行等单位收费进行监督检查。5、省物价局与扩权试点县(市)可以直接联合办案,罚没款可直接与县财政分级解缴。
(三)成本工作方面。1、扩权试点县(市)中农产品本调查县调查数据仍报所在市汇总,同时抄报省物价局;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经费适当照顾;全省农产品成本调查汇总信息分级反馈到所有县级物价局。2、扩权试点县(市)域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定点调查企业(单位),仍由所在市(州)负责汇总上报。3、价格听证和成本监审权限随价格管理权限变动下放。同时, 扩权试点县(市)可向省物价局申请授权(委托)对域内省管项目组织价格听证和成本监审。4、省物价局可根据成本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对扩权试点县(市)中的成本调查县和定点联系户直接联系和进行调整。
(四)价格监测方面。1、59个扩权试点县(市)出台的价格文件,由省物价局在《价格公报·四川》中专栏刊出。向59个扩权试点县(市)赠阅《价格公报·四川》和《四川价格信息》网刊。2、在《四川物价简报》和省物价局政务网站上开设“扩权强县试点价格工作专栏”:一是刊登省委、省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政策;二是刊登59个扩权试点县(市)在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措施以及相关经验交流。3、加强对59个扩权试点县(市)相关商品供应和价格情况的应急监测。《四川价格监测》直接发至59个扩权试点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