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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扩权强县试点价格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扩权强县试点价格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年5月31日 川价发〔2009〕101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扩大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2号)精神,省物价局对《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价格管理权限的具体实施意见(试行)》(川价电发〔2007〕40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扩权强县试点价格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扩权强县试点价格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58号)和《关于深化和扩大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2号)要求,结合价格工作实际,特制订进一步完善扩权强县试点价格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扩权试点县(市)在经济管理方面享有与省直管市相同权限精神,赋予扩权试点县(市)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的更多的市级价格管理权限,最大限度调动基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扩权试点县(市)自主发展能力,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和“两个加快”,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扩大试点县(市)价格管理权限遵循的原则,一是扩权试点县(市)原则上与市具有同等的价格审批、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需经市审批或管理的价格事项,原则上改为由扩权试点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原需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原则上改为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审核、报省审批,报市备案。二是权责统一,扩权试点县(市)取得相应的价格管理、审批权限后,同时承担与价格管理、审批权限相应的责任。

  二、范围和内容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58号)和《关于深化和扩大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2号)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扩权试点县(市)的价格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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