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上半年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市级有关部门认真贯彻《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安委〔2009〕1号)和《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安委〔2009〕3号)要求,继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认真履行政府安全监管职责,促进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治理,根据《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08)250 号)的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应当对本辖区、本系统范围内上半年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分析评估,选择一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政府(部门)挂牌督办,并按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二、各督办单位要落实督办责任,及时向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出具挂牌督办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站或政府公告向社会公布,确保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得以按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