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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二)属宁波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安监局提出申请,并登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网上申请与纸质材料报送同步进行。所在地安监局受理后,应及时对申报材料(含网上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踏看现场,符合规定的,报市局窗口。市安监局窗口对申报资料审查后,按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等,视情决定是否委托所在地安监局组织实施。委托实施现场审查的项目,所在地安监局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将委托审查材料、审查意见以及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报市局窗口。市局窗口对申报材料齐全性及审查结论符合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县(市)、区安监局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上加盖公章。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安监局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登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网上申请与纸质材料同步进行。所在地安监局直接受理,出具受理单;并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相应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待建设项目(设立、设计、试生产、竣工验收)审查结束后,所在地安监局应将申查合格的企业申请资料、审查意见和安全许可意见书归档。

  (三)宁波市安监局委托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备案工作。各危险化学品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提交备案登记表和相应资料,并登陆宁波市安监局网站“备案栏目”(正在建设中,待通知使用)录入相关备案资料和信息;县(市)、区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交的资料按《备案登记表》备案事项进行核对,资料和网上信息齐全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意见的备案登记表反馈给企业,同时在网上录入备案意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要求按原规定执行。

  三、关于工作要求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委托实施事项,按“属地管理”和“谁实施、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从严把关,依法行政。

  (一)对申请办理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时,应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建议聘请有关专家协助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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