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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5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明确委托事项问题

  宁波市安监局委托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实施下列事项:

  (一)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

  (二)宁波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一事一委托”办法;

  (三)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储存单位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危险化学品单位按规定制定的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四)其他许可事宜根据工作情况,实行“一事一委托”办法。

  二、关于明确行政审查程序问题

  (一)申请办理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安监局提出申请。所在地安监局直接受理,出具受理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宁波市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和《宁波市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县(市)、区审查意见栏,签署“该经营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现场考核合格,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具备发证条件,建议发证。”的明确结论;经签字并盖行政公章后,随申报材料一并报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窗口(以下简称市局窗口)。市局窗口对申报材料齐全性及考核结论符合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发证,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在审查中发现疑难问题,县级安监部门认为确实需要上级安监部门审查的,可提请上级安监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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