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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4、加强乡村规划编制。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尽快确定应当编制乡村规划的区域,切实开展乡村规划编制工作。编制乡村规划,要本着科学发展、节约用地、以人为本的原则, 从农村实际出发,结合当地文化和自然资源,对人口分布、土地利用、产业布局、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进行综合规划,确保乡村规划科学合理、特色鲜明。

  5、加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并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各县(市)、相关镇要加快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在2010年6月之前完成。

  三、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1、加强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是实施城乡规划的关键环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城乡规划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一书三证”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内容组织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或擅自改变规划条件。

  2、加强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各县(市)区应对城乡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开展专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临时建设的批后监管。对经批准但已逾期的临时建设,要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对未批先建的临时建设,应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自行拆除,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抓紧对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积极做好新法实施的衔接工作。

  4、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县(市)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城乡规划年度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必须依法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要强化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错误许可;要建立城乡规划行政问责制度,对违反城乡规划作出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要实施“阳光规划”工程,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公示、公告、听证等制度,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成为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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