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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二、加快修编,构建适应福州科学发展先行的规划体系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发展目标,进一步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做好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构建科学合理、区域协调、城乡覆盖、特色鲜明的规划体系。要在依法抓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的同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1、尽快修编城镇总体规划。各县(市)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海峡西岸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7-2020)》和《福建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要求,按照《城市规划编制法》(2006年),高起点、高标准组织编制新一轮城镇总体规划。

  《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的编制工作要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并启动报批程序。已着手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连江、闽清、永泰、平潭等县的总体规划报批工作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其它县(市)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规划修编,并在2010年底完成规划报批工作。

  城镇总体规划要加强对专项规划的统筹与协调,要加强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建设活动,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

  2、加快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尚未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的县(市)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的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抓紧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3、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作为城乡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力争到2009年底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到2010年底实现建设区域全覆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或未获批准的区域,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不得公开出让土地。在2010年底前的过渡期内,对个别因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区域,要在审批前加强规划论证,确保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上层次规划和相应技术规定的要求,并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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