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价工[2009]186号)
各市物价局,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苏销售分公司、扬子石化公司、金陵石化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19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将我省有关价格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内零售价区仍划分为三个。一价区为南京;二价区包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三价区包括徐州、淮阴、盐城、连云港、宿迁、扬州、泰州、南通。二、三价区与一价区之间的差价汽油分别为35元/吨、55元/吨;柴油分别为30元/吨、50元/吨。
二、根据国家确定的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和省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汽油的计价密度为0.748克/立方厘米,柴油0.855克/立方厘米。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未约定配送,企业自提的运杂费标准为30公里(含)以内20元/吨;30公里以上每吨公里0.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