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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试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结果与财政拨款挂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试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结果与财政拨款挂钩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9〕61号)


省属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和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提高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决定对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财政拨款挂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列入本科教学业绩考核的范围是省教育厅直属的普通公办本科高等学校(含共建高校),具体包括:浙江工业大学、浙江林学院、浙江海洋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学院、浙江师范大学、宁波大学、浙江科技学院、浙江财经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理工大学、嘉兴学院、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中国计量学院和浙江传媒学院等15所院校。省财政自2008年起,在年度经常性预算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
  二、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本科教学业绩考核工作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反映高校的办学质量。
  2.导向性原则。通过发挥考核指标的导向作用,使各高等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办学质量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提高办学水平。
  3.经济简便原则。考核指标既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又充分考虑管理成本,操作上简便、实用。
  4.探索创新原则。对考核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今后根据高等教育的改革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和规范。
  三、考核指标
  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由6个一级指标和25个二级指标组成。6个一级指标分别为: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教学建设与改革、质量监控、培养质量和社会评价。为鼓励各校办出特色,另设置“特色与创新”指标,进行附加加分。
  高校的得分为各一级指标得分和“特色与创新”指标得分之和。其中,一级指标属定量评价指标,根据各高校实际状态数据直接评分;“特色与创新”指标为定性评价,将组织专家评议打分。一级指标得分为各二级指标得分之和,一、二级指标得分均不得超过该指标的满分值。
  本科业绩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详见附件。
  四、考核程序
  1.成立省属高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工作小组,在每年9月份对各校上一学年的本科教学业绩进行考核。
  2.各省属高校根据考核指标和评分办法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书面报告及相关依据材料。
  3.省属高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工作小组对省属高校自评报告进行稽核,出具考核结果并予以公示。
  4.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各省属高校预算拨款浮动系数,分配并核拨经费。
  五、考核结果与财政拨款挂钩办法
  对评价总分排名第一名的高校,按生均定额拨款标准的15%给予奖励;第二名至第五名,按10%奖励;第六名至第九名,按5%奖励。

  附件:
  1.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试行)
  2.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自评表
  3.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填报数据表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试行)

  一、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分为6个一级指标、25个二级指标,以及附加的“特色与创新”指标。具体指标如下: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满分值

指标名称

满分值

指标名称

满分值

1.师资队伍

16分

1.1师资数量

5分

100分

1.2师资结构

5分

1.3教学队伍水平

4分

1.4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比例

2分

2.教学资源

7分

2.1课程资源

2分

2.2教学仪器设备

3分

2.3图书资料

2分

3.教学建设与改革

32分

3.1特色(重点建设)专业

4分

3.2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4分

3.3规划(重点建设)教材

3分

3.4人才培养基地

2分

3.5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4分

3.6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4分

3.7教改项目

3分

3.8教学成果奖

8分

4.质量监控

12分

4.1本科教学评估

5分

4.2教学检查

7分

5.培养质量

25分

5.1本科考研录取率

5分

5.2学生学术论文、专利

3分

5.3学生创新项目

3分

5.4学生学科竞赛

8分

5.5大学英语等级考试

3分

5.6学生国际交流与学习

3分

6.社会评价

8分

6.1高考录取平均分

3分

6.2毕业生就业率

5分

特色与创新

10分

10分


  二、有关说明
  1.本指标体系总得分为各一级指标得分之和,“特色与创新”指标实行加分制。指标体系中,一级指标得分为定量评价,根据各高校实际状态数据直接评分,“特色与创新”指标为定性评价,采取组织专家评议打分的办法确定分值。一级指标得分为各二级指标得分之和,一、二级指标得分均不得超过该指标的满分值。
  2.按本指标体系统计时,所有一、二级指标的最终得分需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在本指标体系中,有关教学团队、教学名师、教坛新秀、特色(重点)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规划(重点)教材、人才培养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改项目、教学成果奖等项目和成果,只统计所在考核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和成果。
  4.在本指标体系中,所有统计数据均不含独立学院。
  三、指标内涵与评分标准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内涵与评分标准

满分

办法说明

1.师资队伍

(16分)

1.1师资数量

生师比与19:1相比,比值每减少数值1得1分,比值大于19不得分。

5分

1.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其中,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含脱产一年及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专任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可计入教师总数,但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2.统计时间截至当年6月30日。

1.2师资结构

正教授职称教师比例

比5%每多1个百分点得0.1分;超过25%时按25%计算,得2.0分。低于5%的,不得分。

5分

1.师资结构中的师资是指学校在编的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正教授职称教师、博士学位教师比例分别是指正教授职称教师(不含其它系列正高职称数)、博士学位教师所占比例。

2.统计时间截至当年6月30日。

博士学位教师比例

每个百分点得0.07分。

主讲教师符合岗位资格的比例

比85%每多1个百分比得0.1分。低于85%不得分。

1.符合岗位资格是指:主讲教师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2.主讲教师符合岗位资格的比例=符合岗位资格的主讲教师数÷专任教师数×100%。

3.统计时间截至当年6月30日。

1.3教学队伍水平

教学团队

国家级

每队1.5分

4分

1.国家级教学团队只统计上一学年由教育部评出的数字;省级教学团队只统计上一学年由浙江省教育厅评出的数字。

2.国家级教学名师只统计上一学年浙江省教育厅组织推荐并被教育部评出的数字;省级教学名师、新秀只统计上一学年浙江省教育厅组织评出的数字。

3.仅统计本校在编在职的教师。

省级

每队0.6分

教学名师

国家级

每人0.9分

省级

每人0.4分

教坛新秀

省级

每人0.15分

1.4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比例

上一学年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比例比90%每高1个百分点得0.2分,低于90%不得分。

2分

1.上一学年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比例=(上一学年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数÷上一学年本校教师编制的教授总数)×100%;只统计上一学年具有本校教师编制并且在65周岁以下的教授总数;教授授课是指为本科生讲授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含讲座)。

2.当年本校教师编制的总教授数的数据采集时间点为上一学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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