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采购分类管理的要求
第十二条 A类采购行为管理要求
(一) A类采购行为必须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税系统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二) A类采购行为的组织实施形式有集中采购、自行采购和委托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其组织形式应按照
《政府采购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三) A类采购行为应根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根据国税系统实际,其采购实现形式还包括参加总局的协议供货、跟标采购、定点采购、协议+定点、跟标+定点,以及经批准后参加地方政府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
第十三条 B类管理要求
(一)B类采购行为除专家评委产生、信息公开途径、采购适用方式、评分标准设置外,其余管理要求、操作程序、采购资料文本参照A类采购行为要求执行。
(二)B类采购行为的组织方式一般为自行采购,如条件具备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三)B类采购行为主要以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定点采购、跟标采购等形式实现。其中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在程序上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定点采购、跟标采购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或按照B类采购行为的要求已完成过相同需求采购的项目。
第十四条 C类管理要求
(一)C类采购行为应遵循“充分竞争、集体参与”的采购原则。
(二)C类采购行为主要采取询价的方式进行,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
(三)C类采购行为需组成项目采购小组,采购小组一般由需求部门、采购部门和监察部门组成,属技术型项目的,技术部门一并参与。 采购小组负责选择供应商、组织询价、确定成交候选人,并将采购结果报分管局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