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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B类标准
  B类采购行为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单笔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六条 C类标准
  C类采购行为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单笔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单笔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具体采购要求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不纳入本暂行办法管理范畴。
  第八条 为便于统一管理,各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执行上述分类管理标准,不得调高限额标准,原则上也不再下调。

第三章 采购分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采购组织架构
  (一) 全省国税系统采购分类管理工作由省局、省辖市局(含省局直属预算单位)、县(市、区)局三级架构组织实施,全省国税系统的各级预算单位是分类采购行为的具体实施人(以下简称采购人)。
  (二)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所属采购部门负责本单位采购分类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十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各类采购行为应在本级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成员由采购部门、监察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其日常工作由采购部门负责。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需要,项目需求部门或技术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省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规程规定的A类采购项目的各项内容。
  (二)审议B类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和采购结果。
  (三)审议采购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A类及B类采购项目的采购必须成立采购工作组,采购工作组由采购部门、监察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项目需求部门指定人员组成。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需要,技术部门指定人员参加具体项目采购工作组。采购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省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规程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具体分工,其日常工作由采购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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