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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18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类采购行为管理,省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全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各类采购行为的管理,明确分类标准,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降低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省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采购行为贯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科学分类,规范管理,便于操作,注重实效”的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章 采购行为分类管理标准

  第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税系统关于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从统一规范全省各级国税部门采购工作出发,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行为按采购对象和管理要求分为A、B、C三类。
  第四条 A类标准
  A类采购行为是指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含省局目录)以及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即政府采购行为。
  全省国税系统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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