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采购部门自接到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预算批复(二下)后,组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按照上级预算批复数及总局关于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填报要求,如实填写实施计划后逐级上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同时,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较计划草案的修改情况,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间安排表》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编制方法
(一)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必须要以采购预算为基础,不得超越预算金额,擅自扩大采购规模;也不得擅自改变或取消预算使用目标。
(二)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要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准确、详细地编制。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含草案)报表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含草案)的报表各类、格式、口径见见当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含草案)的工作布置说明。
第四章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是全面反映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的综合统计资料,也是进行科学决策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依据。具体包括日常信息统计与年度信息统计(政府采购年报)两项工作。
第十六条 日常信息统计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采购部门应将采购信息逐笔登记《政府采购台账》和录入“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以加强采购数据的日常管理。
(一)登记《政府采购台账》
采购人员应逐笔登记《政府采购台账》,并将采购项目编号输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间安排表》,加强与财务支出明细账数据核对,定期汇总统计分析采购计划的实施情况。
(二)使用“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
政府采购信息应逐笔输入“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按合同录入项目编号、合同名称、采购方式、组织形式、采购预算、品目、产地、数量、品目类别、品牌、金额、中标单位名称、合同签订日期等。
第十七条 年度信息统计
(一)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采购部门应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当年报表口径,通过“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按时完成全年采购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信息统计年报的格式、各项指标、编报口径统一按照当年财政部、总局有关文件及上级单位相关要求执行。具体数据录入和统计可选择通过“合同录入”和“统计报表录入”两种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