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18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加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管理,提高报表编报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编制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政府采购基础数据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含草案)、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上级要求报送的政府采购所有报表的电子数据、纸质报表和文字分析等。
第三条 全省各级国税系统的采购部门是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的收集、审核、编制、录入、汇总、上报和保管。需求部门、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从预算编制到计划制订、从计划实施到全面统计的程序,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的管理。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各级预算单位根据国税工作计划和目标编制的、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专门用于政府采购的年度资金支出计划,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时间、方法步骤和要求,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遵循基础性、同步编制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编制次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必须严格组织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