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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18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加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省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税系统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审批备案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税系统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是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所属各级采购人按规定逐级报送审批、备案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在权限范围内予以审批、备案,或依照相关规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或转报财政部进行审批或备案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工作,统一归口由各级国税局采购部门负责办理。各级采购单位因工作需要提出审批申请及提交备案的,应逐级上报省局,由省局审批、备案或汇总后转报总局。

第二章 审批、备案及报告事项

  第四条 应逐级上报审批的项目包括:
  1、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或因废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货物、服务或工程的。
  3、按规定需报请上级采购部门实施采购或经审批后授权采购的(不含上级已以文件形式统一授权的采购事项),包括: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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