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为方便查询,采购人当年形成的采购档案,在年度终了后,可暂由采购部门保管二年。期满之后的次年一季度,采购部门应将采购档案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时,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归档案卷进行核对,并按规定填写档案交接清册一式二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然后随移交案卷由档案管理部门留存一份,采购部门留存一份备查。
第四章 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采购部门要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档案保管工作,建立起岗位责任制度。采购项目经办人负责归档前档案的管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交付验收和结算完成后,按照归档内容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确保政府采购档案安全保管、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第十八条 归档后的采购档案应由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行政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并应保证贮存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好防虫、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鼠等工作。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期限从采购项目结束或采购管理工作所属年度终了之日起计算,至少保存十五年(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但《采购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应列为永久保管。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档案的借阅管理。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其他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因监督检查需要可以查阅、借阅或复印政府采购档案外,政府采购档案原则上不得查阅、复印和借出。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单位内部确需借阅或复印政府采购档案的,须经采购部门负责人批准、由采购经办人办理登记手续后,进行借阅或复印。其中,对于需复印的,应由档案管理人员按指定页码进行复印。借阅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外借时登记的内容核查档案,并办理归还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人员应对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拆封、抽换和丢失。
第五章 政府采购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三条 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档案,应按以下程序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