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项目废标报告及处理意见;
7、现场监察、监督人员签字记录;
8、评审现场监控录音、录像等其他有关材料;
9、需进行实地考察的采购项目评审(考察)报告。
(五)项目中标(成交)文件材料
1、采购工作组会议纪要或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工作报告;
2、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或分管政府采购的局领导对采购结果的审定意见;
3、依法变更采购结果的记录;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采购结果公告记录;
6、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通知采购结果的书面(或电话)记录及送达回证。
(六)项目合同签署及执行的文件材料
1、项目合同;
2、有关项目合同的补充、修改、中止或终止执行材料;
3、项目的验收文件材料;
4、项目的结算付款记录;
5、项目抽查报告、检测报告等;
6、项目抽查、检测结果的处理意见。
(七)其它文件材料
1、项目工作总结;
2、项目效益评估书;
3、供应商质疑材料、处理过程记录及答复;
4、供应商投诉书、投诉处理有关文书、投诉处理决定;
5、其它与采购项目相关的需要存档的资料。
上述内容如全部涉及则应按要求全部列示,如只涉及部分内容,则只列示涉及部分内容。
第八条 采购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包括: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审批备案资料,政府采购专项工作材料,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含草案)、工作台账、年度信息统计报表等基础数据资料,以及日常统计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的重要数据及表格等。
第九条 记录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过程的资料包括采购档案交接清册、采购档案的查阅记录、以及采购档案的销毁清册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资料的归档
第十条 政府采购资料的归档程序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目录、立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等。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开展过程中,采购项目经办人应随时收集产生的各类采购资料,保证采购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对遗漏、缺失或未按规定签章的材料应随时补正。除文字资料外,采购项目经办人还应以采购项目编号为目录及时收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电子文档,包括最终中标(成交)人所提交的采购文件电子稿。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布前,非开标人员不得接触采购资料,也不得外借采购资料,防止评审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结束后(指合同签订、交付验收并结清价款)一个月内,采购项目经办人应将所有采购文件按下列要求进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