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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185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加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各级国税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介质载体的记录。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分别由采购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中采购部门负责归档前管理,档案归档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应接受上级采购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应按照档案管理业务规定加强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方便利用。
  第五条 各级国税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章 政府采购档案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采购档案包括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采购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数据、表格,以及记录采购档案管理过程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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