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委托采购的程序
采购人依法或根据授权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合称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1、采购工作组应在采购方案中对委托采购事宜进行确认,并报经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不得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2、采购部门根据项目需求,依规定格式与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采购工作组对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采购文件及调整部分进行审核,采购部门负责商务部分、需求部门负责业务部分、技术部门负责技术部分,审核完成后,按规定履行确认手续。
4、采购工作组根据需要指定人员接受供应商的现场答疑。
5、监察部门依规定对专家抽取环节、操作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6、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采购人派出代表参加开标、评标(评审)或参与谈判工作,并按照规定对采购结果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按规定提交上级有权部门采购的程序
各采购人按规定应报由上级有权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或协议供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项目),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1、需求单位采购部门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及文件的规定,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一式两份),逐级上报省局或经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组织集中采购。
2、省局采购部门依总局授权或采购权限的划分决定组织相关项目采购的,应在下属单位提交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审批意见栏”中填写受理意见并予以下发。
3、省局采购部门依规定组织采购,具体采购程序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参见本办法第十一条自行组织采购的程序)执行,需求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4、采购结果确定后,省局采购部门填写《政府采购结果告知书》并附采购合同,需求单位按要求严格执行合同事项。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管理
第十八条 供应商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疑问时,向采购人提出疑问的,由采购部门负责在汇集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统一予以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疑问的,可以依事前委托协议约定及项目实际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进行答复。
对供应商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由采购部门牵头负责接收、处理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