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确定成交供应商。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填写《报价单》,并就谈判过程中就技术、质量、服务等做出的澄清、承诺进行书面确认。
(2)谈判小组就谈判结果进行比较测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和事先制订的评审标准选出成交候选人名单,并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评审结果应由谈判小组组长向全体供应商代表宣布。
(3)采购部门将谈判结果书面报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询价
1、成立询价小组。成立方法同竞争性谈判。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仅限货物类)的价格构成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被询价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格式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将报价文件密封后在规定时限前报送采购人。
报价文件启封前,询价小组成员应进行签到。
由监委对询价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询价文件的要求,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填制《密封情况审核意见书》。
对报价文件当场进行拆封,并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登记。
4、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提出成交候选人名单,采购部门将询价结果书面报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单一来源
1、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的组成在采购方案中事先予以明确。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确定价格构成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邀请某一符合条件要求的供应商。
4、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谈判人员应当深入了解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性能和成本,以便有效地与供应商就价格问题进行协商,尽量降低采购成本和减少采购支出。
5、确定谈判结果。谈判小组形成谈判结果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予以确认。采购部门将谈判结果书面报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6、采购结束后,采购结果应按规定报上级有权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采购总局协议供货目录内的项目或经授权采购中央、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目录内的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组应将采购方案及采购结果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参加总局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使用需求,在中标产品范围内,按规定程序确定或随机选定某一品牌中标供应商(含协议供应商,下同),再次商谈价格后采购。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组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随机选择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的中标供应商,实行竞价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