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政府采购工作组对采购方案的商议情况以及采购领导小组的讨论审定情况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遇有重大事项时,采购人必须及时召开采购工作组会议,必要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按年编写序号。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采购人的采购项目按照组织形式、具体类别和实际条件,可通过自行组织、协议供货、跟标采购、定点采购、委托采购、提交上级有权部门采购等方式实现。
第十二条 自行组织采购的程序
(一)公开招标
1、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部门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由技术部门根据项目需求提出,商务需求由采购部门提出;
(2)采购部门根据需要可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
(3)采购工作组成员单位(部门)对商务条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采购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需要报请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
(4) 采购工作组成员单位(部门)对技术方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技术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需要报请政府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2)招标项目内容、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的要求及计算方法;
(5)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废标条件等条款;
(7)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担保内容及交纳方式;
(8)主要合同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9)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10)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1)提供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2)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13)其他事项。
2、发布招标公告。采购部门必须将采购信息以公告形式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根据全省国税系统政务信息公开等要求,政府采购信息也可同时在各级采购人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需要对已发(售)出的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之前,在原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购)标书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