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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采购部门、监察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需要,项目需求部门、技术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其职责为:审定采购工作组提出的采购方案、评审工作报告,研究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作全过程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立项

  第五条 发生采购需求时,需求单位(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后,填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立项申请表》(以下简称《立项申请表》),并将相关批件附后递交采购部门审核。属信息化建项目,应由技术部门出具意见或技术论证报告。采购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立项要求的,在《立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进入采购程序。
  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年度预算或按规定履行了追加调整手续的项目,无预算或无相关追加手续的项目,不得采购。
  立项申请内容包括业务需求、技术指标、售后服务、采购数量、采购预算金额等内容,对于非协议供货产品,应增加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第六条 经审批立项的项目,应按照全省统一制订的规则,编写采购项目编号。

第三章 确定方案

  第七条 采购立项后,采购部门应及时组织召开政府采购工作组会议,研究形成初步采购方案。采购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及资金预算、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项目需求(包括技术指标和配置)、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评委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成、评标(评审)原则、评分标准及与采购有关的其他事项和内容。
  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根据上级有权部门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有关条款及相关规定确定。
  属于总局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工作组按照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及协议供货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具体采购方式。
  第八条 需要上级部门授权审批的项目,由采购部门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根据上级批复,对采购方案进行修改。
  第九条 采购初步方案应及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并予以审定,采购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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