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18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税系统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方便基层操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国税系统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即采购人)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工作统一归口负有采购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部门)管理,并建立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工作运行机制。
采购部门的职责为:组织召开政府采购工作组会议、提出采购项目的商务需求、起草和编制招标(谈判、询价)文件、组织开标(谈判)及评审等采购程序的执行、起草合同文本、收集管理政府采购档案等。
政府采购工作组由采购部门、监察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需求部门等单位指定专人组成,并于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前成立;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增加技术部门为成员单位。其职责为:制定政府采购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提出有关采购重大或争议事项的处理建议等,并将工作情况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