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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09]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2009年5月2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本市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09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8年月平均工资。

  200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9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09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维持2008年度水平不变。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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