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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卫办医〔2009〕20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第19号令)及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6〕252号)精神,全省将开展2009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并委托浙江省医学会具体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目前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但尚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认定工作将采取资格审核、考试(免试)、认定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医师执业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
  (1)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6年以上。
  从事眼耳鼻喉科专业和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可分别申报美容外科B类和美容外科C类。
  (2)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以上。
  (3)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年以上。
  (4)负责实施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年以上。
  3.经过浙江省医学会组织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合格;或2005年以来经过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专业进修并考核合格;或在三级医疗机构美容科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近三年来未发生医疗事故。
  5.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属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以上申报条件应同时具备。
  (二)免试条件
  符合本文规定申报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可免予考试。
  1.具有博士学位同时具备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者,博士研究生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对口,且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2.具有硕士学位同时具备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者,硕士研究生专业应与从事专业对口,且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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