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考核通报制度。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按时参加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调度会,及时交流沟通情况,以便解决实际工作问题,部署下步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各街道、社区的就业服务工作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情况每季度要进行一次考核排名和通报。
(四)规范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服务标准
1.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称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2.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办公和服务场地应为自有固定场所,场所面积要与实际需要相适应。原则上各社区应设置劳动保障专门服务窗口,场地较大的可增加服务窗口。此外,应设立劳动保障宣传栏、下岗失业人员意见箱、就业培训栏、信息发布栏、政策宣传栏、政策资料传递袋等,并备有各种业务宣传资料供免费阅取。
3.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的管理,规范社区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做到全市统一标准、文明服务、公开服务、主动服务和承诺服务;要对社区公共服务项目进行有机整合,使各服务项目间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揽子”、“一条龙”、“一站式”服务;要组织社区开展经常性的优质服务和创建“群众满意服务窗口”活动,提高社区工作人员优质服务意识,自觉维护劳动保障部门良好形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组织领导
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组织建设是加快城市社区建设、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和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的重要保证。全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要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领导下,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具体实施,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具体运作,形成我市市、县(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级劳动保障服务体系。
(二)明确职责,强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责任体系
各县(区)对辖区内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负总责。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在县(区)和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服务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离退休人员的作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对所辖社区内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困难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求职人员登记,掌握劳动力资源,提供职业指导,对求职人员培训意向进行登记,利用就业信息网络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服务;创办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和对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对就业困难对象进行初审、登记并安置其上岗;开发社区内就业岗位,了解掌握驻社区单位空岗情况,积极援助有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就业;对辖区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基础性资料,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为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及时反馈参保居民和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填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公布街道及社区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方便离退休人员咨询政策和随时获得困难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