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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授权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授权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90号)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为保证餐饮业的食品安全,对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仍按现行管理体制执行,待我区机构改革到位后再依法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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