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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新政办发[2006]158号文件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废止新政办发[2006]158号文件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适应世贸组织协议要求和国际通行规则,促进自治区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关于转发“十一五”期间进一步促进自治区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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