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取消建设等部门征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上级管理费,取消铁路部门征收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取消水利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实行减半征收一年。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依法依规设立的其他涉及投资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最低幅度收取。对经贸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减半征收一年。
(三)规范和降低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对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认证、技术审查、公证等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整治。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编制和评估环评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并可下浮;防雷技术服务(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收费、测绘服务费、招标代理和交易服务收费在规定的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下浮30%执行。严禁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
(四)调整部分涉及房地产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取方式。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方式,将一次性收取改为在土地出让、主体施工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个阶段,按3∶3∶4的比例分期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为预售之前收取,并凭相关缴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减免工业投资的收费项目。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本省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