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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京教基办[2009]2号)


各区县教委、民宗办: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民厅[200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在本市中小学抓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在各级各类学校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推进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重点内容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培养各族学生的民族团结意识,提高各族学生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的自觉性。
  二、切实增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落实《通知》精神,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本区县中小学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更好地体现到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三、切实做好督导检查工作。及时总结工作中的有效作法、典型经验,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在中小学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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